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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8.创建安全和谐型村镇(社区)。成立由支部书记或主任为组长的安全领导机构,将安全作为村镇(社区)发展的重要前提合理规划,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落实责任,配齐配全人员、办公设施和监管装备。建立落实安全大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整改、伤亡事故报告等多项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安全村规民约,创建安全文化大院或安全文化一条街,开展系列安全宣传教育,村委会(社区)主任每年要上一次安全课,村(居)民安全生产认知率100%,安全常识普及率100%。农村客运管理,客货车辆、农用机械、农用船只驾驶员持证上岗率100%,设备设施检修检测率100%,村(居)民安全生产满意度保持在80%以上,继续全面推行“三分六定”网格化管理模式。年内,20%的村镇(社区)达到安全和谐型创建标准。

  19.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宣传部门要主动担当安全文化的宣传责任,督促新闻媒体搞好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消防和交警部门要在主城区各主要道口、车站、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公益广告牌、网络电视,宣传交通和防火安全知识。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温馨安全家庭”的安全文化宣传活动。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分行业培育一批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和示范班组。

  五、进一步推进安全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20.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出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21.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装备支撑体系。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精神,扎实推进市、县、乡三级安监机构及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2012年前市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执法单位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15年前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执法单位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22.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发挥省会优势,两年内建立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实验室、职业安全健康中心和市、县两级安全专家组,培育发展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咨询、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两年内启动一批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烟花爆竹涉药工序人与药分离等示范项目。采取对口单招、校企联合等方式,扩大矿业、化工、安全工程等院校主体专业招生规模,为安全生产储备技术人才。

  23.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2012年市、县两级全部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15年建成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调度系统;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依托,采取各级财政补助的办法,于2015年前建成郑州市(豫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2012年前建成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卫生、环保、电力等专业救援队伍,逐步形成指挥统一、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体系。

  2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的建设要求,于2015年年底前建成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专网。2015年年底前建成煤矿、建筑施工、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道路交通营运驾驶人员的安全信用信息系统。

  25.完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体系。逐年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重大公共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保险参与的全社会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

  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6.突出党政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有关规定,强化党政一把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形势分析制度,调研制度,情况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负责业务,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安监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司其职的局面。

  27.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与评优晋级、干部任用和奖惩挂钩,并坚决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8.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同时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对监管部门实施问责。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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