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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要求,我省将制订补奖政策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禁牧和草畜平衡考核评价和绩效考核等具体办法和标准。各州、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关配套办法,确保政策实施有章可循。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和规范政策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册、走村串户宣讲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牧民群众充分认识实施补奖政策的重大意义,知晓补奖内容,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责任,增强牧民参与政策实施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细化实化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指导意见和部省资金计划,结合本实施意见,各州人民政府要在各县核查统计、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2011年度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明确细化目标任务、补奖内容、补奖标准、补奖对象、减畜计划、减畜数量、资金规模、实施进度及工作推进措施和保障措施等,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于8月25日前将州实施方案(附畜牧良种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州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批复县级实施方案。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奖政策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财政、畜牧食品、民委、发展改革、统计、公安、审计、监察、宗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补奖政策实施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同时,成立以畜牧食品、财政部门为主的政策实施推进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推进工作。建立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统一推进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工作机制,深入实际调研指导,科学制订推进方案,跟踪掌握实施动态,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运行。州、县领导小组要强化信息报送工作,以专报(简报)形式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二)强化目标责任。补奖政策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州”。各州人民政府是实施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州长是第一责任人。省、州、县、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落实目标考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与村民委员会和牧户签订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及减畜责任书。 (三)加强监理监测。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草原监理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州、县、乡、村五级草原管护联动网络,在工作力量、工作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强化保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核查草畜平衡区域放牧牲畜数量,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损害牧民合法利益的草原违法案件,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级草原监测机构要建立规范化草原监测和调查制度,建立固定监测点,采用遥感监测与地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草原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实现监测工作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为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四)落实配套政策。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研究制订改善牧业生产条件、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发展牧区生态畜牧业等的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和畜群结构,提高科学饲养和经营水平,加快牲畜出栏周转,增加生产效益,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收。加强草原监理监测体系建设,设立村级草管员公益岗位,并将草管员补助和政策实施工作经费列入州、县财政预算,州、县财政负担比例为4:6。2011年省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优良牧草种植基地、牲畜舍饲半舍饲示范推广、牲畜品种改良体系和草原监理监测体系建设等。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补助奖励资金专账,并按补助奖励内容分设明细账,实行分级分项核算。实施过程中各项资金如有结余,上报财政厅同意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