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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收齐材料后,组织专家征求意见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对被认定的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局授予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项目给予补助。 第九条 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创业基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已经被国家、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示范基地,纳入市中小企业局的管理、服务范畴。 第十一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各区、县级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示范基地应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应于每年 6 月 10 日和 1月 10 日前,按附件4-6 的要求,逐级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情形的,撤消示范基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行政处罚、行业组织严重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基地称号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六条 联系机制。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基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基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基地的运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资料封面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2.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4.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5.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创业服务情况统计表 6.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发展情况表 附件1 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公章): 基地名称: 申请时间: 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平方米、人
说明:1、“基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一栏,请注明投资主体和运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自筹、政府投入、银行贷款);2、“基地提供服务情况”一栏,请注明服务项目内容、次数、效益等情况。3、“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或带动创业人员情况”一栏,请注明入驻企业数量、从业人员、入驻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从事主导产业等。4、“基地性质”一栏请填制造业创业基地或服务业创业基地。 附件2 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