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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其他有关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创新服务处)。 第七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四)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 第九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 第十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2-2)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行政处罚、行业组织严重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平台称号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三条 联系机制。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平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平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附件2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二)平台基本情况表
注:上述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 所在地市: 单位:万元、人、家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提高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