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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2011]22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22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的精神,结合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我们对原《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经济结构优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原则,在整合现有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的原则,在保持专项资金总量和使用方向总体稳定前提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坚持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四)坚持扶优扶强、全面发展相结合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欠发达地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五条  扶持重点

  

  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着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着力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改造提升,着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着力推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发展,着力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一)支持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成果产业化的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促进重点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支持企业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研发的项目,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项目,支持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支持为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简称产业集群示范区)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设计、信息服务、管理服务等内容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产业集群示范区统计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产业集群示范区内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建设、商业模式创新和区域国际品牌建设项目。

  

  (四)鼓励企业争创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国家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际国内品牌,继续扎实推进“品牌大省”建设。

  

  (五)鼓励企业参加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的评选工作,支持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优秀工业设计和参加国内外重大竞赛及举办工业设计论坛等重大活动。

  

  (六)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切块安排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产业集群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七)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六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或单位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包括企业或单位购买设备、技术、开展技术研发等实际支付的费用。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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