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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厅(局、委、办)务会议必须建立学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举办2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建立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情况考察机制, 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对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人员,任职前应当考察其依法行政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突出立法重点。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促进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对台交往合作、平潭开放开发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高度关注、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加强协调,集中力量攻关,尽快出台。

  

  创新立法机制。要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广泛听取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等相关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要完善部门间协调和法制机构协调机制。要开展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和清理工作。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厅(局、委、办)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查阅平台。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规范行政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要组织重大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决策机关每年都要有选择地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要加大决策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依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认真查处违法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减少执法层级;总结行政指导工作经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网上行政执法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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