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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拍卖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挂牌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以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竞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协议是指经批准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受让人通过协商议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完成交易。 第三章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对申请资料实行预受理。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对预受理资料,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符合交易规则要求的,按规定办理;不符合交易规则要求的,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发布; (二)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发布; (三)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四)在省级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 (五)符合规定的其它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范围、矿种、资源概况、出让年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三)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 (五)交易时间与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九)风险提示;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至少在招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至少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按公告载明的要求向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受让人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取得交易资格。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出具交易资格确认书。 第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应当停止交易。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转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公证人员鉴证下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