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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鲁国土资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山东省矿产资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五)竞买人应价。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间,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2名以上(含2名)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或挂牌期限届满,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招标成交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结果或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及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与住所;

  (二)出让或转让的矿业权名称与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和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与注册地址;

  (二)成交时间与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或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与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矿山名称);

  (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业权转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项目名称(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在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公示公开交易结果。公示公开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予公开。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交易成交的,转让人、受让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出具交易鉴证文书。

  受让人持交易鉴证文书、交易合同及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出让交易成交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章 协议交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向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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