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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山东省矿业权有形市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进行,其交易行为由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鉴证。 第二章 交易适用范围、形式和方式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适用范围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七条 矿业权转让交易适用范围 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形式 矿业权交易形式包括进场交易和网上交易。 进场交易是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网上交易是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九条 矿业权交易方式 矿业权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招标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以开标结果确定受让人。 拍卖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挂牌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以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竞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协议是指经批准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受让人通过协商议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开,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完成交易。 第三章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对申请资料实行预受理。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对预受理资料,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符合交易规则要求的,按规定办理;不符合交易规则要求的,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发布; (二)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发布; (三)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四)在省级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 (五)符合规定的其它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范围、矿种、资源概况、出让年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三)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 (五)交易时间与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九)风险提示;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至少在招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至少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按公告载明的要求向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