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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鲁国土资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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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受让人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取得交易资格。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出具交易资格确认书。

  第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应当停止交易。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转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公证人员鉴证下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应价。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间,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2名以上(含2名)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或挂牌期限届满,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招标成交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结果或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及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与住所;

  (二)出让或转让的矿业权名称与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和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与注册地址;

  (二)成交时间与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或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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