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受让人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取得交易资格。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出具交易资格确认书。 第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应当停止交易。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转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公证人员鉴证下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应价。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间,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2名以上(含2名)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或挂牌期限届满,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招标成交的,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结果或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及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与住所; (二)出让或转让的矿业权名称与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转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和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与注册地址; (二)成交时间与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或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