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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96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接上页]
8.3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

  调查城市使用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建立管控清单,制定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高毒、高残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严重的物质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若有化工园区的城市,要制定化工园区环境监管与风险防范的措施。

  制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相关监管制度,提高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理能力的措施方案。

  8.4加强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

  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制定确保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的方案。提高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监管水平,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核设施和重金属污染企业的城市,还应提出相应任务措施。

  9. 提升环境监管服务水平的主要任务

  针对城乡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主要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统筹加强城乡环境管理,完善监管能力,严格落实主要环境管理制度,鼓励全民参与社会行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满意率的任务措施。

  任务措施应至少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9.1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

  环境保护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及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根据城市实际需要制定规划。市及其所属县均达到分级建设要求。

  9.2落实环境和卫生管理制度

  要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按期完成隶属本地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各项国家重点环保项目的保障计划。

  创建并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未获得该称号的需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

  制定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切实预防并妥善处理由环境卫生或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9.3推动全社会参与创模

  通过媒体主动公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实时数据,以及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在当地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并以标语、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创模,向群众传达包括当地环境变迁在内的相关信息。

  环境教育正式纳入地方中小学课程,满足课时量和学校普及率要求。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

  倡导绿色消费,城市“限塑令”等相关制度宣传到位,执行到位。

  10. 创模重大工程及投资方案

  10.1重大工程

  要素与领域相结合,从节能减排、各要素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宣传教育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凝炼重大工程。各类工程要明确规模、实施期限。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国家和地方项目,要明确标明。

  10.2投资估算

  根据重大工程的规模、工艺水平(不能明确工艺水平的采用当前比较先进的工艺)、测算依据,分项分类测算投资需求。

  10.3投资渠道

  分析工程投资渠道和来源,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11. 创模可达性分析

  11.1可行性分析

  11.2可达性分析

  11.3风险分析

  11.4效益分析

  要素与领域相结合,考虑主要风险和不可控因素的影响,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创模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的可行性、目标指标的可达性以及规划实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12.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2.1组织领导

  建立并实施市委把握大局、政府狠抓落实、人大监督保障、政协建言献策的工作模式。成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创模领导小组,设立创模办公室,通过实施定期协调调度制度,会商、约谈、问责等机制推进创模。

  12.2分解实施

  制定创模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区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责任到人,明确阶段进度安排。

  12.3评估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考核机制,在年初公布年度实施方案,年底实施评估考核,每年向社会公布包括考核结果在内的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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