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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顺利完成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二○一一年八月 目录 1 总论1.1编制依据 1.2编制目的 1.3适用范围 1.4核查基本要求 2 环境政策 2.1 产业政策 2.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3环境技术规范 2.4清洁生产 3资料核查 3.1企业基础资料 3.2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3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4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3.5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 3.6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7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3.8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3.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4 现场核查 4.1核查方式 4.2 现场设施核查 4.2.1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4.2.2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4.2.3选矿过程 4.2.4冶炼分离 4.2.5稀土金属电解制备 4.2.6辅助设施 1.论 1.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 (5)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21号) (6)《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1〕362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1.2 编制目的 本指南为稀土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核查自查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提供指导。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现有和新、改、扩建稀土采矿、选矿、冶炼分离、金属制备的稀土企业。稀土资源化综合利用及再生企业可参照实施。 1.4 核查基本要求 (1)通过核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保设施齐全且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依法处理、处置,依法缴纳排污费,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健全。 (2)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以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通过核查: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3)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通过核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2.环境政策 2.1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有关稀土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列于表1。 表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摘录)
2.2 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 《大气污染物排标准》(gb16297-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