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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96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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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与企业及相关部门举行座谈会,记录座谈会内容。

  4.2 现场设施核查

  4.2.1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1)爆破烟尘、粉尘(包括矿尘、扬尘)应有效防治。

  (2)废石应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3)采场应有防尘、生态恢复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4)废水应净化处理后重复利用或外排。

  4.2.2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1)开发企业应负责生态恢复与水土流失防治,生产结束后应拆除生产设施并进行植被恢复。

  (2)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3)淋洗液回收率达到90%以上。

  (4)应设地下水动态观测井,动态观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

  4.2.3选矿过程

  (1)矿石破碎、筛分产尘处,应采取喷雾降尘、除尘净化措施。

  (2)选矿药剂配制及使用装置产生的废气应净化,抑制其逸散。

  (3)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

  (4)尾矿应安全处置;尾矿库应采取防止尾矿扬尘的措施,应设地下水观测井,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防止尾矿库溢坝、渗坝;应有闭库措施。

  4.2.4冶炼分离

  (1)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收尘净化。

  (2)焙烧烟气及分离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应采取净化措施。

  (3)工艺废水及烟气喷淋废水应分类净化处理、综合回收。

  (4)铁钍渣、全溶渣、镭钡渣应按放射性废渣安全处置;水浸渣、酸溶渣等应鉴别后按要求分类处置。

  (5)铈富集物、钍盐、重铀酸钠等副产品的周转(暂存)库应具有防辐射、防雨、防渗、通风、电离辐射标志等放射防护措施。

  (6)萃取剂配制及使用装置产生的废气应净化,抑制其逸散。

  4.2.5稀土金属电解制备

  采用干法除尘除氟工艺净化电解废气。

  4.2.6辅助设施

  (1)锅炉房及煤气站应有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并稳定运行;排水应有净化处理措施;灰渣应合理处置。

  (2)生产废水处理污泥应鉴别后合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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