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96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2.3 环境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ys 5017-2004)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2.4 清洁生产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稀土金属矿采选、稀土金属冶炼被列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3.资料核查


  3.1 企业基础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3)主要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主要能源、原辅料清单;

  (4)主要污染物及环保设施的清单;

  (5)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清单及其分布。

  3.2 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齐全。

  (2)新建项目环评报告书应设置《辐射环境影响专篇》并取得批复。

  (3)项目建成试生产,应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生产申请批复。

  (4)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应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批复。

  3.3 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应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提供执行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及是否完成减排指标的确认文件。

  3.4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同时提供近三个月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2)监测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监测项目开展监测。

  (3)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企业,应提供近三个月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

  3.5 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

  (1)提交排污申报相关材料。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2)提交近三年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交费单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6 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中应说明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投诉及解决情况;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及解决情况。

  3.7 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1)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

  (2)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尚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3)正在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材料。

  (4)应每两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8 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1)提交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2)提交环境事故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文件及定期培训与演练材料。

  3.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2)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应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及与处置单位的合同、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

  (3)有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企业应提交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要求按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可资源化综合利用的中间物料,转移时应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现场核查


  4.1 核查方式

  (1)资料查阅

  对申报资料与现场生产运行资料、环保设施运行纪录等进行核查,并查阅、复制有关生产运行文件和资料。

  (2)生产现场核查

  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对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应急设施和装备配置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3)周边环境调查、走访

  对企业周边敏感点、重要污染源进行调查、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4)座谈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