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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设区市、扩权县(市)定价听证项目由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五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定价听证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价听证工作的领导。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听证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列入《河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必须实行价格听证。其中,定价权限属于省级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会同或委托设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九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定价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听证的事项、依据、理由、时限等。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 委托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行为加强监督与指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委托定价听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方式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委托日期与听证会举行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 (三)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准备听证会; (四)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会前20日,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听证工作的组织情况,并报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条中的(一)、(二)、(三)、(四)项材料。 (五)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前15日将审阅意见书面通知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六)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派不少于2人参加听证会,对听证组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除简易程序外,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记录员。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还应当设立旁听席和记者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