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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令5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节能减排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其他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省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目前城镇节能建筑仅占17.3%,量大面广的既有建筑能耗居高不下,浪费了大量能源。 经普查统计,全省城镇可改造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住建筑、居住建筑共有12722栋,建筑面积4471.1万m2(果洛、玉树除外)。剔除近期规划拆迁的项目,既有建筑仍有11582项,建筑面积4073.78万m2。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556项,建筑面积130.46万m2;公共建筑2827项,建筑面积763.73万m2;商住建筑650项,建筑面积456.73万m2;居住建筑7549项,建筑面积2722.87万m2。新建和改造的节能建筑约850万m2。既有建筑采暖年能耗约为194万吨标煤,新建建筑采暖年能耗约为15.4万吨标煤,既有和新建建筑能耗占到全社会总能耗的17%左右。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实现年节能 120多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312万吨、二氧化硫2.88万吨。 在全省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改善居住、工作条件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对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以及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把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目标 2010年-2011年,在西宁市选取2-3个机关办公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供热计量设施的设计安装和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试点,并进行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确定能耗标杆,制定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对能耗超标的省、市政府办公建筑率先实施节能改造。从2011年-2015年,分5年时间对30%的具备节能改造条件的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2009年至201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目标,并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对达到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要求的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研究探索适合我省各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模式及改造资金筹措渠道。认真总结2008年至2009年30万m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经验,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十二五”规划,对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 三、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建筑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兼顾各方面利益。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要尊重居民和建筑所有权人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各方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节约能源与改善居住条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并举。节能改造要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与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提高建筑质量,改善居住环境,节省居民热费支出。 (三)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节能改造要纳入到各地建设规划和计划中,做到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类指导。要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房屋“平改坡”相结合,与房屋安全、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