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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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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示范先行,规范管理。选取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的建筑等作为试点示范工程,跟踪服务,积累经验,探索完善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管理办法,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加强对节能改造的监督管理,防止借节能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建立完善节能改造监督和评估机制,保证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建筑节能改造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对围护结构的改造。按照《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规程(青海省实施细则)》规定的综合耗煤量指标、能耗指标限值,确定对墙体系统、屋面系统保温的具体做法,重点以外墙外保温技术为主,做到保温隔热、防水、防潮、装饰一体化,同时做好对阳台、顶板、楼梯间、外廊等部位的封闭,提高围护结构的综合保温效果。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过节能诊断、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图纸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并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三)实施对建筑外窗的改造。外窗是建筑热量散热的主要部位,对原来密封、隔热保温效果差的外窗进行“推拉变平开、单玻变双玻、通体变断桥”改造,使其达到保温隔热、密封降尘的效果。对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三层玻璃、加贴玻璃保温膜等新型外窗。

  (四)实施对供热系统的改造。房屋供热采暖系统改造,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通过改造实现“分室调温、分户可控、计热收费”目标。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和实施好 “两部制热价”标准,对经节能改造验收合格的居住建筑试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热计量方式应结合现有住户和供暖系统实际来确定,对原有室内采暖系统比较新,稍加改造即可实现分室调温的,在楼前加装热计量总表的基础上,可采用热分配表方式;对原有室内采暖系统比较旧,需要彻底改造的,在实现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的基础上,可采用热量表方式。

  (五)实施对电器照明设施的改造。改造的核心工作是对公共部分电器设备的更换和系统运行模式及方式的优化。居住建筑要重点对节能灯具的选用、综合布线、室内灯光亮度的合理配置,以及与自然光的结合等进行节能改造。公共建筑首先要解决灯具选择和灯光配置不当造成能源浪费问题,更换高效节能灯具,尽可能采用自然光和太阳光源照明,取消不必要的外部景观照明设施;其次要优化各种电器、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用电控制系统,改造用电和电计量系统。

  (六)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替代石化类能源的重要途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考虑利用太阳能,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利用太阳能为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需求,高档住宅小区可以结合光伏电池技术为建筑物提供电能。

  (七)节能改造要与小区综合改造结合起来。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将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等一并进行综合改造,拆除违章建筑,将小区道路改造、庭院绿化、屋顶“平改坡”、临街建筑外墙美化相结合,增加自行车棚与汽车停放场地,增加雨水收集、照明消防设施,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五、制订完善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全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改造计划,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要求,在全省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各州、(地、市)政府要对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基本信息和采暖供热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组织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等评估,并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以及内部供热设施运行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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