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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

  (川办发[2011]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加大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特别是4月21日国务院、省政府召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迅速传达部署,研究制定方案,突出重点工作,科学组织实施,呈现出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持续、深入、有效推进专项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关注。确保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政府分管领导要靠前组织实施,每个季度检查督导不少于1次,确保食品安全重大部署落实到位。

  

  (二)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列入政府监管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综合评价、联合巡查和跟踪督查等措施,狠抓责任目标落实。

  

  (三)强化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1〕1号),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构成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断强化和健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部门要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狠抓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一)全面推行食品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分片包干落实,实现全方位覆盖。要把抓好日常监管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现象。定期制定和调整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风险防范上,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重任。

  

  (二)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监管。严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关口,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搞好工作衔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包括对环境污染防控及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重点加强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肉、蛋、奶、菜、果等食品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下移工作重心,切实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乡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店的监管力度,集中整治重(难)点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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