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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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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着力强化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把工作重心调整到提高食品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上来,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力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建立完善食品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关口,凡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必须从严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黑名单”企业,要与生产经营许可办证、校验有效结合。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按照退出机制要求,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控机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产品质量安全等进行执法检查,深入排查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漏洞和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规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以及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材料采购人员和生产配料人员等的责任,并分别签订责任书。督促和指导大型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指导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和强有力的内部自控机制,依靠制度和机制保障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和诚信档案建设,尽快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日常监督、违法犯罪记录与对企业的许可校验结合起来。全面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承诺制,在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推行法人代表食品安全签名承诺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法人代表签名的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保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四)加强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食安办〔2011〕17号)要求,认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每个食品从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着力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和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监管责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职、重在治本,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办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建设。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的行为规范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给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清晰的行为预期和监督依据。抓紧开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加强管理的立法工作,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据可依,解决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推动监管合力形成。同时要认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建立严管、严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治秩序。

  

  (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地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尽快建立包含食品安全各环节、覆盖全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评估工作,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监测建议、评估结果通报机制,特别要抓好风险监测评估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标准制(修)订、执法检查和监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快我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对于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指导监督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完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四)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拓宽信息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监督,尤其要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并及时受理和排查举报线索。与媒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实事求是地报道各地所做的工作及披露食品安全事件,营造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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