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年8月)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四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并承担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分为三类。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三是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

  本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由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  快递企业规模评定主要从企业的业务量、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分型标准

  (一)a型企业

  1.年业务量4.5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b型企业

  1.年业务量2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c型企业

  1.年业务量8千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8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d型企业

  1.年业务量8百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千万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快递企业服务评定从公众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十条  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分级标准

  (一)五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3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6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100%;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正常运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