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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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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健全对口支援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与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逐级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各地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四、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

  

  9.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根据中心卫生院业务发展需要,各县(市、区)可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一步调剂增加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增加的编制专项用于医护等专业技术岗位。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合理流动。

  

  10.支持特色专科发展。在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中心卫生院发展基础较好,技术条件具备,但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特色专科,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执业许可,允许其开展相应业务,由此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由中心卫生院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11.合理扩大用药范围。为保障中心卫生院特色专科临床、康复等用药需求,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五、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12.加快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建立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覆盖所有城市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建立以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开展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慢性病干预和健康教育等为重点的综合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创造条件将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补偿政策。

  

  13.引导社区首诊,推行双向转诊。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首诊和康复的疾病目录,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小病首诊在社区,大病转诊到医院,康复保健回社区”的目标。

  

  六、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逐步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村医补偿、养老政策。

  

  14.明确村卫生室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根据村卫生室和村医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15.加强村医准入管理。到2011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16.建立村医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17.落实村医养老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医的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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