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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6.明确主体,分类化解。在省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各地政府要按债务化解责任书要求,如期偿还结清核定的长期债务。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按规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单独列支化债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27.落实责任,制止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8.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资金筹集和债务偿还等工作,确保债务化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关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巩固完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9.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巩固完善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进一步加强医改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建设,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由所在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统一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0.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督查通报。各市、县(市、区)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继续实施包保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包干,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稳定。省医改领导小组将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快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政策不落实、影响稳定的地区追究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