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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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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

  

  18.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19.实行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患者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参照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合理确定按人头付费方式。

  

  八、规范药品采购和回款程序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确保药款及时支付。

  

  20.划定时点,统一采购。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分片划定采购时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不能及时配送时,可执行应急采购预案。

  

  21.优化流程,及时回款。供货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及时将付款凭证统一递交至各县(市、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收到药品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登录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财政结算平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的入库信息,对收到的付款凭证进行网上审核与结算操作,每月定期对审核确认的药款全额支付。如药品账户资金不足,由县财政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省财政厅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与通报药品回款情况。

  

  22.按时清点,控制库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对应当退货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单,供货企业完成退货手续后,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每个季度末,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对。

  

  23.定期抽验,保证质量。各级政府要设立基本药物抽验专项经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定期抽验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抽验不合格药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九、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4.明确范围,落实资金。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25.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省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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