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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同地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与新农保试点同地同步;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踊跃参保,最终实现“应保尽保”。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分别按5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所需资金按省级财政60%、试点县(市、区)财政40%比例承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三)其他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资助不超过4万元。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建立。由当地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度,记录终身。试点县(市、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核准参保人员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后,报县(市、区)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资金构成。个人账户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调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