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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将原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及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抓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搞好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为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好准备。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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