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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推进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职责,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关于深入开展山西省百万农民健身活动的通知》、《关于山西省百万职工健身活动的意见》、《关于在全省开展百万老年人健身活动的通知》、《关于山西省百万妇女健身活动的通知》、《关于促进体育与旅游结合培养旅游市场的意见》,推动山西省全民健身事业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规范全民健身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地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在经费、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支持,保证全民健身事业经费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加。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要根据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职工、老年人、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投入。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引导社会资金,形成合力,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四)做好科研和信息工作。发挥各级体育科研机构的作用,形成科学完善的群众体育工作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鼓励各市配备国民体质监测车,经常开展国民日常体质测试、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群众健康状况调查等科研监测、开发和统计工作,为各级政府决策与服务提供数据支撑。编好《全民健身工作简报》,加快我省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满足群众不同的科学健身需求。 (五)加强对外交流,促进相互学习,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积极组织全省各级群体干部参加国家及我省举办的群体干部培训班。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群众体育的学习和交流,借鉴先进经验,丰富知识,提高群众体育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社区和俱乐部体育、农村体育、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服务等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策划、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等品牌活动,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表彰。做好“健康山西”全民健身好新闻评选活动,鼓励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健身、宣传健身。继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优秀组织奖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群众体育先进乡镇、先进社区等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山西省农民体育健身先进村和先进县的评选表彰活动,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明城市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 六、组织实施 本实施计划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