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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33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3
【实施时间】 2011-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宏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翟勤盈、贺海洋、樊新和、王晓鹏、秦继军、张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做好辖区内次干道、巷道的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95%。

  (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阶段工作

  安排,做好宣传工作。

  (三)市发改委: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积极争取建设资金。

  (四)市建委:负责做好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对全市市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五)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园林绿化、林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对全市园林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科学依据;做好全市苗圃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主干道绿化建设及道路绿地、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建设及项目资金的协调;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道路绿化普及率(%)≥9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00平方米/人。

  (六)市农牧局:负责做好全市退耕还草等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拨付资金,确保绿化建设资金按时拨付,落实到位。

  (八)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蓝线、绿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中,严格按国家标准留够绿地比例;划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成区范围;做好《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指导工作。

  (九)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做好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市政道桥设施管护、城市亮化等工作。城市道路完好率(%)≥95%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6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十)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水资源利用规划,合理、科学地配置水资源,确保城市绿化用水;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水库)、渠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建设、管护等工作。河道绿化普及率(%)≥80%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99% ;城市污水处理率(%)≥80%。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抓好“绿色社区”或“环境友好型社区”评选、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及环境噪声监测等工作。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240天;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00db(a)。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承建的公交停车场和客运站的绿化建设工作;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70%。

  (十三)市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保障。

  (十四)市房产局:负责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化建设工作,促进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化达标;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绿化养护工作。住房保障率(%)≥80%;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100%。

  (十五)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要求,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十六)市文化局:负责做好全市文物单位古迹保护及绿化工作。

  (十七)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制定并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宣传计划,开办公益性园林绿化科普知识宣传栏目;制作首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电视片。

  (十八)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全市旅游景区(点)绿化工作。

  (十九)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市属学校绿化建设;做好本系统单位庭院绿化达标工作;加强对中、小学生爱绿、护绿意识的教育引导工作。

  (二十)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园林行业科研指导及科研人员培训;把园林科研列入科技计划项目指南重点支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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