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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33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3
【实施时间】 2011-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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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金保障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建设资金以各区(县)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拓宽城市绿化投、融资渠道,坚持绿化建设的多元投资格局,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通过城市开发、市政工程、旧城改造等项目实施带动绿化建设。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对提升城市生活品质,营造宜业宜居人居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方针,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任务落实。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法规及创建标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全社会爱绿、护绿意识,推动创建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督。进一步强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审查、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城市绿化全程跟踪监察,督促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全面落实;设立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侵占绿地、非法移植砍伐、破坏绿化等行为。

  (四)依托科技、不断创新。充分发挥园林科研所、园林协会等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城市园林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应用和园林造园造景方面的科学研究,提高选种育苗、栽培管护的科技含量;切实维护城市绿化的科学成果,加强城市绿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

  (五)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创建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创建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签订相应目标责任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督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阶段考评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形式,加大督查力度,加快创建步伐,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对责任单位按照市级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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