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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33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3
【实施时间】 2011-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一)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90%。

  (二十二)市综合考核办:负责将各区(县)及市属相关部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考核,并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十三)市文明办:负责将创建“文明单位”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结合起来,强化“文明单位”绿化工作责任,确保“文明单位”绿化达标。

  (二十四)市创建办(市爱卫办):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开展;做好全市单位开展创建市级“卫生达标单位”和市级“卫生达标社区”活动,并将其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工作相结合;积极组织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绿地、水体的除害防病工作。

  (二十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建设“创建林、生态林”活动,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十六)市妇联:负责做好本系统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达标工作,积极组织妇女群众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十七)团市委:负责组织全市团员、青年开展建设“青年林”活动,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十八)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全市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二十九)市绿委办: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工作;积极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社区”的创建审核工作。

  (三十)乌鲁木齐警备区:负责组织动员部队官兵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做好部队驻地庭院、居住区绿化工作。

  (三十一)兵团农十二师: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十二师范围内的创建工作。

  (三十二)民航新疆管理局:负责做好机场区域范围内绿化美化等工作。

  (三十三)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乌鲁木齐辖区内铁路两侧和南站、北站、西站、文光车站、高铁站绿化工作,做好本系统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工作。

  (三十四)乌鲁木齐城投公司:负责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绿化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三十五)市大水业集团:负责认真做好城市水资源管理,确保城市绿化用水,做好水源地水库、和平渠沿岸绿化生态建设。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8月-10月)。

  1.成立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基本条件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2.召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动员大会,落实创建任务,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

  3.各责任单位根据创建任务,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11月-2013年6月)。

  1.各责任单位按本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有步骤、有重点扎实开展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每月组织一次考核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2013年6月,各项硬件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各项软件建设全面达标。

  (三)申报迎检阶段(2012年9月-2013年4月)。

  1.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请,并报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邀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厅局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来我市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3.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总结,完成各项基础材料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档案。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5月-2013年9月)。

  1.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遥感测试。

  2.遥感测试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来我市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3.住房城乡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公示评审意见。

  5.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我市进行审定,审定通过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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