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国土资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等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四)建立全面公示制度。建立项目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要实行现场公示,项目验收后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建立项目管理公示平台和举报投诉受理平台,邀请群众代表全程参与,完善项目实施投诉举报受理制度。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招投标方案和中标结果以及中标单位资质、拆迁补偿方案和标准、项目验收和审计结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实行项目建设队伍廉洁准入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竞标人资质、实力、信誉等级,并将审查结果送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协助开展竞标人资质与廉洁指数审查,制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及资质资格审查意见,以建议书形式,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将存在围标、串标、非法挂靠、倒手转包和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中介、监理、施工、材料等)清理出局。对于项目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单位,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行行业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承接项目相关业务,未经培训合格的监理人员和项目经理不得担任监理和项目经理职务。从事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施工的单位,承担项目相关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进行项目设计。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管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或返工,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备案管理部门应完善行业机构考核制度,对专业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项目管理方与相关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书》,廉政合同履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应酌情予以奖励,被评为优秀的施工单位,在下一年度的项目投标中优先入围,直接获得第二轮抽取的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清理出局。

  

  四、构建腐败风险防控共同责任机制

  

  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域预防腐败联系协作工作机制,积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总召集人由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各协作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应一方要求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预防腐败的有关事宜。

  

  (二)信息交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预防工作措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情况,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通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当将查办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

  

  (三)查办案件协调配合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线索,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办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国土资源系统案件时,应与发案单位沟通联系,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招投标等重要工作中,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询参与上述活动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行贿、受贿犯罪记录,对经查询有职务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加上述活动的资格,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查询及处理情况。

  

  (五)督查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已经查办的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向发案单位提出有关预防建议,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发案单位对建议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领导机关对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提出的建议未及时整改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