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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国土资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等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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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防控腐败风险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控办)。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主管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财务科科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和市州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人员。由防控办具体指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预防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预防工作中必须严格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不准推荐介绍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承接或参与本项目的工程施工;不准占用涉及本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本项目实施管理的礼品馈赠、宴请等。违反“五不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三)强化责任追究。防控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建设和施工单位正常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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