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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扩大竞技体育的群众基础。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 (七)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 建立国民体质监测服务机构,开展市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依托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各类综合性体育中心,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教授健身方法,普及健身知识,并对群众体质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 (八)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 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的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组织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各区(县)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区(县)、市属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计划的贯彻落实。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制定全民健身工作计划、方案和相关保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领导,组织制定全民健身工作计划,协调落实开展。建立组织机构,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体育设施的建设。 市文明办: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市委宣传部: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协调驻乌鲁木齐市各新闻单位做好全民健身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发改委:将全民健身投入、体育设施建设、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等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规划局:做好全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编制工作,使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城市公园等规划中,安排体育健身活动场地。 市教育局: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评估范围,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办好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和运动会;做好学校场地对外开放工作。 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利用城乡文化体育设施为市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 市卫生局:开展健身、健康咨询服务,对全民健身重大活动提供医疗保障。 市科技局:将全民健身事业列入科教兴市发展战略规划,安排体育科技经费,推广体育科研成果。 市科协: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市民健身意识,组织全民健身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