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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32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市国土局: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使用总体规划。

  市建委:督促指导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对旧城改造、居民小区改、扩建必须增建公共体育设施。

  市民政局:加强对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管理,鼓励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民宗委:加强对少数民族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整理、挖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举办全市少数民族运动会,积极组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少数民族运动会。

  市总工会:加强对全市职工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和组织全市职工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各种体育赛事和职工运动会,积极组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职工运动会。

  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举行全民健身运动会。

  团市委:动员和组织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

  市妇联:加强对妇女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和组织妇女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全市体育赛事和妇女体育大会,积极组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妇女体育大会。

  市老龄委:加强对老年人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全市老年人体育大会,积极组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老年人体育大会。

  市残联:加强对残疾人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年度全市残疾人体育竞赛活动计划,选拔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举办全市残疾人运动会,积极组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残疾人运动会。

  市旅游局:将旅游与体育项目相结合,积极举办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多种体育旅游活动。

  市农牧局:开展农民健身活动,培训农村体育骨干,举办农民运动会,积极组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农民运动会。

  市工商局:会同体育部门,对申请从事体育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申请、审核、登记、备案等服务工作。

  市税务局:依法对全民健身服务业征税。

  市园林局:配合体育部门在公园、绿地、广场安装全民健身设施器材,认真做好全民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保护市民参加全民健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安全,对全民健身重大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市质监局:对体育健身器材,特别是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器材,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市行政执法局 :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公益广告、国家体育彩票宣传,维护户外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环境。

  市统计局:组织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服务业的统计专项调查。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动员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群众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对全民健身工作提供必要经费,积极创造条件,满足职工群众体育健身需求。

  (二)加强成效评估。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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