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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教[201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1〕119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制定了《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人民满意、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工作程序包括:推荐、预审、评审、公示、公布结果五个环节。

  

  (一)推荐。由举办方(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下同)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申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推荐院校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通过论证的院校填写《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确定推荐院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二)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申请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院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依据预审标准,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各申请院校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各校得票的高低,按照年度建设名额,遴选出参加评审(答辩)的院校名单。

  

  (三)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遴选出的院校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

  

  (四)公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院校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区域分布,确定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立项建设院校填报《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已批准项目院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省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院校举办方根据省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和预算资金,组织项目院校修订《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落实《推荐书》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第六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条  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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