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粤府〔2011〕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破解目前产业转移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现就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和扶持原则

  

  (一)扶持重点。

  

  --重点区域:以韶关、河源、汕尾、江门、肇庆、清远市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扶持区域,力促区域整体经济发展速度持续高于全省其他地区,培育发展1-2个区域产业合作新机制的示范典型。

  

  --重点园区:以东莞(韶关)、佛山顺德(英德)、深圳(汕尾)、中山(肇庆大旺)、中山(河源)、广州(阳江)、广州(梅州)、广州(湛江)以及江门、汕头等10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扶持园区,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基本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打造一批产值规模超500亿元的园区。

  

  --重点产业:以各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详见附表),力争2012年重点产业占园区产值比重总体达到或超过50%,2015年发展成为园区所在地级市支柱产业,形成若干个产值规模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

  

  (二)扶持原则。

  

  --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集中资源要素优先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产业转移工作再上新台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

  

  --省市联动,协调推进。加强省的统筹协调,强化地市、园区主体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创新机制,共建共赢。推动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合作共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利益共享长效机制。

  

  --完善政策,强化支持。完善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扶持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率先加快发展。

  

  二、加大项目布局扶持力度

  

  (三)根据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规划,支持省级重点项目优先落户重点区域和重点园区,具体布局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根据重点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开展省市联合定向招商活动,引进符合重点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具体招商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订。在同等条件下,省将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重点园区集聚,以重点园区为平台,省市共建一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支持重点园区大力发展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本地资源禀赋型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

  

  (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对急需发展用地的重点区域,省在制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省专项统筹安排重点园区的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不占已分配各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定向下达重点园区。

  

  (六)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重点园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进行调整或拓展园区空间。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对园区用地审批、调整及拓园等工作依法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集约节约用地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单位土地产出率进一步提高。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七)省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安排20亿元资金,其中3亿元专项用于支持重点园区建设,每个园区3000万元,在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一次性集中使用;其余17亿元,连同珠三角合作共建市和顺德区在“十二五”期间相应安排的13亿元配套资金(不含粤府〔2009〕54号文要求的珠三角各市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建设的资金),省市共3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等。珠三角合作共建市和顺德区的配套资金根据各市财力和合作共建情况合理分担,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