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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八)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掌握的激励型财政资金使用用途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予以倾斜,每年制订具体扶持计划,并报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九)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与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为园区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重点园区设立金融服务机构,加大对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重点园区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成立投融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园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公司拓宽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十)支持重点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产业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资,加强对园区企业上市改制报审工作的指导,依法减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费,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推动一批重点产业的企业上市。

  

  六、强化基础设施保障

  

  (十一)以完善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保障系统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重点园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制约因素。切实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区域已纳入省“十二五”规划和其他省级以上综合或专项规划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开工建设。

  

  (十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及所在地级市政府要加快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重点园区在2012年底前全部按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并开始正常运营。

  

  七、强化环境资源保障

  

  (十三)推进重点园区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一批基础较好的重点园区建设成为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支持重点园区的相关项目申报国家及省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有关奖励资金,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等政策。

  

  (十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发展实际和环境容量,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节能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节能、环保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为促进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十五)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补贴。鼓励各重点园区打造服务本园区重点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品牌。进一步完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相关功能,为本地重点园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特种职业上岗证书互认互通制度。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新职业和专项职业能力标准。

  

  (十六)各重点区域要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打造集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于一体的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支持在重点园区设立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或与技工院校合作成立分校、分教点,推广工学交替、“校企双制”的技工和职业技术教育。支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积极引进重点产业发展所需国内外人才。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重点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重点园区要研究制订鼓励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强珠三角地区与重点园区开展干部交流,省按规定组织重点园区管理干部到珠三角地区和省有关部门挂职锻炼,同时从珠三角地区和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优秀干部到重点园区挂职。对挂职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干部,按干部管理规定予以提拔使用。

  

  九、强化体制机制保障

  

  (十八)创新重点园区合作共建机制,鼓励和引导重点区域与珠三角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通过利益共享构建园区建设发展长效机制。对条件较好的重点园区经批准依法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并赋予更大的改革创新自主权,鼓励在相关领域先行先试。鼓励重点园区探索建立管理新体制,实行合作共建双方分权管理模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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