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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十九)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加强与重点园区的产业合作,在重点园区打造产业配套基地。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为重点园区提供商贸、物流、研发、设计、金融、法律、财会、审计、信息化等配套服务,在重点园区设立专门配套服务机构的,可参照工业项目申报享受产业转移有关资金政策扶持。

  

  (二十)强化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倒逼机制,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于201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分行业环保、最低工资、土地产出率等标准。珠三角地区要适当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并通过分类引导、奖励补偿等形式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结合本地区企业产值、利税、用工、能耗、排污等情况,确定年度拟转出产业目录,引导相关企业以产业链或组团形式向重点园区转移。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在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以省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有关部门、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和珠三角地区合作共建市(含顺德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省产业转移扶优扶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扶持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有关工作列入部门工作重点,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关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二)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和珠三角地区合作共建市(含顺德区)要把扶持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重点,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创新思路,狠抓落实。要从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中选取需要着力推进的重点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限时推进项目建成投产,有关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重点产业列表(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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