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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7
【实施时间】 2011-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必须以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推进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

  1.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有关制度。2008年9月,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同意天津市开展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8〕98号),同意我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2008年12月,我国首笔基于互联网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尝试完成。

  为充分发挥排放权交易的激励作用,必须建立健全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制定相关政策,给予专项补贴、税收优惠等,以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建设。推动建立排放权调剂储备基金,制定实施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基金的调剂作用和金融支持作用,保障排放权交易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十二五"减排规划,率先在我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

  采取工程治理、结构调整等削减措施的排污单位或区县可有偿出让富余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根据我市"十二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出让排放指标量不得超过富余排放指标的90%。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单位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权的必须有偿获得;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总量控制和经济发展需要购买二氧化硫排放权。

  积极研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问题。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督体系,科学核定排放权指标量,科学界定交易范围和交易种类,为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分步推进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二)探索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1.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碳交易试点方案,全面推动碳交易市场建设。制定了碳交易试点方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在我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引进排放权交易机制,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以及配套的登记结算、信息发布、核证认证、制度规则、方法学等制度体系和市场体系。积极争取允许天津在碳交易方面先行先试,认可试点排放权交易结果,纳入统计和考核口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

  2.积极开展自愿碳减排交易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愿碳减排管理体制,加快一级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在自愿碳减排项目报批、减排量审核、方法学认定、核证机构及交易平台资质申报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开发国家认可的各类自愿碳减排量方法学,拓宽自愿碳减排项目源,扶持第三方核证机构发展,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出我国自主签发的自愿碳减排量。

  开发交易产品,完善交易服务,刺激市场需求,发展二级市场。提供碳中和(包括企业、会议和各类大型活动)、低碳交通卡、低碳信用卡、低碳联名卡等附着于特定形式载体的自愿碳交易服务和林业碳汇等交易服务,不断拓展交易服务种类。完善网上交易、竞价和大宗交易等交易模式。支持开展自愿碳减排联合行动,率先在于家堡金融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展碳排放盘查和自愿碳交易方面的探索。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支持,允许购买自愿碳减排交易量用于履行"十二五"碳强度合规义务。支持组织各种形式的自愿碳减排促进活动,针对覆盖面广、可持续的事件和领域制造需求,调动先进企业和个人参与自愿碳减排行动。

  财政资金入市购买自愿碳减排量,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碳资产战略储备,优化碳资产组织、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降低节能减排综合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排放企业等入市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舆论宣传等手段活跃二级市场。

  搞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能效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完善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电子登记、交易和结算等多功能的交易信息系统。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已上线运行的自愿碳减排服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健全自愿碳减排量公示与查询、交易、结算、电子信息系统,提供便捷、可靠的电子信息平台服务,扩大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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