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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7
【实施时间】 2011-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推进既有建筑合同能源运行管理模式。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建筑合同能源服务市场,支持专业化建筑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机关办公楼、商场、公共设施、学校等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系列服务。

  加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监管,加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资格和诚信管理,明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内容和改造投资额度,规范建筑业主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合同行为,确保建筑合同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排放权交易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的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和排放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组成,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改进完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市场体系。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行使产品交易、登记结算和市场自律等职能;按照科学治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发挥市场调节功能,规范排放权交易行为,建立排放权价格发现机制,提高成交率,增强流动性,建成依法运营、功能健全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自愿型会员组织,设立市场委员会等市场专业委员会,构成完整的排放权交易所市场体系。

  (三)加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组织领导和市场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制定市场管理和运营制度,包括业务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业务登记结算核证规则以及各产品交易管理规则等,不断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对市场和交易实施监管。按照监管部门授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代行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职能。

  (四)支持低碳经济和低碳金融发展研究。举办低碳金融论坛,注重碳排放权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金融资产特性,加强对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跟踪研究。研究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构建低碳信用评级体系,开展"绿色信贷"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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