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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探索建设基于强制性碳强度目标的碳交易体系。推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将碳强度目标换算成碳减排目标,向特定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减排目标,在我市开展相关碳交易试点。 递次推进重点行业碳排放盘查及相关培训、监测核查体系建设、登记交易和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碳强度目标的分配和碳减排量签发、碳减排量流转等工作。 对高能耗行业进行碳排放清单普查,建立碳排放信息台账。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分别针对企业和产品的碳排放盘查、碳资产管理以及碳交易的全面培训。确定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我市碳减排量法定登记和交易平台。探索建立与现行能源统计监测系统相互兼容的碳排放监测核查标准、方法学和监管体制机制。研究碳强度目标分配和碳减排量签发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整体工作安排,稳妥有序地安排我市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基于强制性碳强度目标的碳减排量交易机制,实施进场交易制度。 (三)加强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建设。 1.全面推动建筑能效产品交易。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组织制定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方法学(住宅建筑供热系统)。 2010年,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了《关于申请将天津市作为全国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试点城市的函》(津政函〔2010〕63号),申请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作为国家民用建筑能效和合同能源管理交易试点机构,支持在天津开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方法学研究,探索节能减排财政政策从以奖代罚向能效市场交易方式过渡的机制等。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精神,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批准我市试点方案,大力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 2.推进能效交易市场建设。着力推动民用建筑能效交易,逐步向工业领域拓展,研究制定用能定额和用能指标,实施节能/减排量抵扣制度,充分结合合同能源管理形式,推广普及节能项目进入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 发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坚持"三步走":第一步,搞好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试点,在医院类建筑、办公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学校、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等项目进行试点;第二步,逐步扩大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试点范围,探索和完善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机制,开展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方法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运行能耗定额和方法学;第三步,实行单位建筑能耗定额的用能考核制度,逐步推行民用建筑超能耗定额购买碳减排量的抵扣制度。 搞好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融资工作。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试点项目,同时协调金融、国外碳交易等专业机构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工作。建立政府资金引导下的市场融资机制,为试点项目交易提供资金保障,培育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发展。 引入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机制。制定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和节能量核证办法,通过建筑能源审计、能耗统计等技术手段,确定建筑用能基线,鼓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参与建筑能效交易,提高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收益。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完善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模式,发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商、管理商、运营商的专业化优势,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集约节约的服务机制。结合中石油集团选定工业类项目,探索合同能源服务合作模式。 推进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产业发展。鼓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在津注册发展,加快制定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实施方案,落实国家制定的贷款、税收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建筑用能设备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运行管理等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达到优化建筑能源结构和节能降耗目标。 推进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积极探索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投资多元化,发挥合同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鼓励合同能源公司对建筑空调、采暖通风、控制等系统进行投资和运行管理。支持金融机构营销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产品,拓宽合同能源管理和金融行业发展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