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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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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营业场所要按统一标识进行装修。

  (七)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向地级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地级市金融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近3年完税证明、征信记录。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十)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同意,参加自治区金融办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二条  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进行增资扩股、设立分支机构。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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