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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防火经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森林防火协管人员队伍,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民政、通信、气象、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认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 第九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做好联防地带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森林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受益者应当合理承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义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建立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应用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十四条 对在森林防火期或者高火险期参加防火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