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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7.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8.探索继续教育培训券制度,为低收入社会群体提供公共继续教育服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9.完善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推进机制。(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60.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研究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学习型城市及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的考核评估办法。(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 (七)特殊教育 61.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62.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培养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支持高校逐步拓展残疾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的专业范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63.强化政府在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加特殊教育投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4.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使每所特殊教育学校都达到现代化办学标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 65.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津贴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66.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7.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制度,促进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融合。(市教育局) 二、体制改革 (八)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 68.推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标准化、均等化,完善市对各区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付力度。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69.公共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在制定城区规划、新城镇建设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时,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要。土地资源、交通设施、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的配置,向教育倾斜。(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土地储备中心、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局) 70.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文化科技机构,应向儿童、青少年、市民提供科技和文化知识服务。(市文广局、市科技局、团市委) 71.建立公共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学校资源向社区开放,使学校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载体。(市教育局) 72.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73.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参与的评价监测机制、明确有力的问责机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 (九)办学体制改革 74.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改革,增强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市教育局) 75.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6.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7.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与人事管理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8.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市、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79.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80.探索建立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