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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9.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市教育局) 100.全面实施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教师“市招、县管、校用”的选聘管理机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01.动态管理中小学人员编制,探索规模较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的新办法。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并向农村学校倾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 102.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 103.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04.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05.建立基于教师师德、专业发展、教学绩效和科研能力等综合评价基础上的教师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06.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专业化。(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107.完善职业院校聘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的政策,允许职业院校用教师编制的15%自主聘用兼职教师。(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8.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工作。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保障经费投入 109.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到2015年,全市教育财政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8%以上。(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审计局) 110.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教育局) 111.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12.完善社会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13.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公共财政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教育经费。(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14.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15.逐步提高各类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16.完善扶困助学体系,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 117.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18.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监管,逐步形成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与财政、审计部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教育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19.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