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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1.建立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方法和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健全督导检查制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学费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2.依法建立民办学校变更与退出机制。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十)管理体制改革 83.统筹规划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促进市域内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支持办好市属高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84.完善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教育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同管理,建立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制度,鼓励和推动社会各方面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服务业委、市农委) 85.明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不同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的关系,对公办学校实行宏观管理或委托代理管理方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86.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小学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校本管理、社区参与的治理体制和机制,探索建立由政府、社会、社区人士和家长等组成的学校管理委员会;职业学校探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术管理组织、教学管理机构应吸收行业企业人士参加,并占一定比例;民办学校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设置监事会,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参与监督的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 87.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88.培育和发展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研究咨询型、认证评价型、人才服务型中介机构发展,逐步把教育咨询、教育考试和鉴定、教育质量评估、就业与人才交流等业务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中介机构。支持教育研究、教育考试、教育评估等中介机构建设,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相关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89.完善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坚持和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逐步实行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统一招生。支持民办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高中和特色高中跨区域招生。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0.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市教育局) 91.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市教育局、市监察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二)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92.坚持把师德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师德状况的监督和评议。(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 93.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4.加强校长能力建设,提升校长用教育思想领导学校的能力、教育决策的能力和引领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能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5.拓宽教师专业发展的形式和途径,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学历提升等方式,帮助教师实现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的目标。(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6.依托相关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进企业实践和挂职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 97.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8.提高教师招录基本条件,城市和县镇小学新增教师应达到本科毕业水平,农村新增小学教师逐步达到本科毕业水平。(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