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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湘统[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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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实际数的比例在30%以下。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实际数的比例在30%以上50%以下。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际数与上报数的差额数占实际数的比例在50%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例外情形:当实际数和上报数的差额数较小时,即使差额数占实际数比例较大,可以降低一个裁量基准;反之,可以上升一个裁量基准。

  

  四、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下,并且未填指标数值对县区级汇总基本没有影响。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上20%以下,并且未填指标数值对县区级汇总基本没有影响。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法情节:

  

  1.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20%以上;

  

  2.同一张或者同一套统计报表中没有填报的数据大,对县区级汇总数据有一定影响。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后3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3日后5日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明确表示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限5日以内仍未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1.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和查询的问题一致,但其答复的内容部分没有依据或者与实际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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