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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湘统[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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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没有造成资料的灭失。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资料部分灭失。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资料全部灭失。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少量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大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提供所有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种类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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