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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统计局
【发文字号】 湘统[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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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但基本相关,并且其答复的内容是有据可查、符合实际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但基本相关,其答复的内容部分不能提供依据或者不符合实际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1.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和查询的问题一致,但其答复的内容完全没有依据或者与实际不符合;

  

  2.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但基本相关,并且其答复的内容没有依据或者与实际不符合;

  

  3.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且完全无关。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中,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接受统计调查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调查工作,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中,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调查工作,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但未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调查中,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调查工作,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检查中,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接受统计检查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检查工作,但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检查中,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检查工作,并使用了威胁的方法,但未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统计检查中,采取各种方式阻碍统计检查工作,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执法人员造成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害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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