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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依托公路网、铁路网,优化港口与公路、铁路的综合集疏运体系,实现枢纽型港口物流园区铁路进港,进一步发展多式联运。全面建设江海联运、干支直达、水水中转的运输服务网络,建设深入腹地的“无水港”,提升航运中心聚集和辐射能力。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专业院校发展水运相关专业,加快技术船员、安全应急、港口运营、航运服务等专业人才培养,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建立航运人才诚信体系,促进航运人才有序流动,建设数量匹配、结构合理、业务精专、素质优良的水运人才队伍。 四、增强保障能力,确保全市水运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增强组织协调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把加快水运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水运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水运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得到保障,对重点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 (二)加大发展资金投入。 加大市级财政投入,使全市水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达到每年5亿元(非燃油税财政性资金2亿元,燃油税增量3亿元)。各区县(自治县)要逐步加大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投入,增强水运发展能力。要积极吸纳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水运行业,鼓励和支持我市港航企业通过bot、股份制、发行债券和上市等多种市场运作方式融资,促进水运投资多元化。对船舶标准化改造、交通电子口岸建设运营、航运人才培养、水运集装箱物流费用等给予专项财政补贴。水运方面的港口、航道、航电枢纽等基础设施的施工营业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继续全额安排市交委及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 (三)制定优惠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两江新区和保税港区的政策优势,对通过重庆航运交易所交易平台完成的航运业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注册在航运服务集聚区内的企业从事航运及航运服务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实行免征的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吸揽的外地货物经西永综合保税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进出口,并纳入我市贸易统计的予以资助。扩大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对进出我市港口作业的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优惠退费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6号)精神执行。对航运企业所得税减免继续按照国家西部优惠政策执行,在2020年前,我市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四)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市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口部委对水运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和用地等方面的支持,将航道、港口、船型标准化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等水运重点项目纳入国家补助计划。争取将三峡库区水运重点项目和受三峡水库蓄水影响的库周交通项目纳入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中进行补助。积极争取国家尽快开展三峡二线船闸前期工作,加快升船机建设,提高三峡大坝通过能力。 (五)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出台岸线管理办法,严格岸线使用审批,适时推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保障港口岸线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出台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理顺通航枢纽管理体制,发挥综合效益,确保运行安全。 (六)提升科技应用水平。 加强三峡库区大水位落差港口建设、山区河流航道渠化和整治、港口物流和危险品运输安全、船舶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新船型建造、交通电子口岸(港航edi)信息平台建设等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和应用,提高水运行业生产力水平。 (七)强化项目建设监管。 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要求,健全水运建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切实推进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建设与应用,构建“诚信、守则、公正、公平”的水运建设市场。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水运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水运建设专项资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水运发展中的廉政建设,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我市水运更好更快地发展,确保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