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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长府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事业规划、资源配置、监管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和配备补充机制,学前教育监管和指导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充分满足多样化需求;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总体目标。利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普遍改善,保教人员素质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健全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到2013年,全市中心城区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高质量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

  

  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未来三年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50所左右,幼儿入公办园比例达到60%左右。在幼儿园建设中,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幼儿园规模。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资助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城镇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二)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要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要制定扶持民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公办幼儿园可以吸纳社会投资,举办民营机制幼儿园。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公益性民办标准化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资金补助。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设施、教育设备器材及教师等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城镇小学办幼儿园调整改造转为公办幼儿园,逐步实行独立办园。每个乡镇要建成一至两所标准化的独立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几个村联合办园,或由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依托村委会或农户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完善县、乡学前教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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